委托完成的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如何实行
《中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创造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另外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一法律规定,受委托完成的创造创造,假如在委托合同中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完成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假如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依约定履行。
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应明确是个人完成的还是履行职务完成的。假如受委托方是法人,而完成创造创造的人是受委托方的员工,完成的创造创造是借助法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和人力、财力资源,则该创造创造是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归受委托的单位而不是具体的创造创造人,但,具体的创造创造人可按规定获得奖金和报酬,并且可署上个人的名字。假如受委托方是个人,则申请权归个人所有。
在一般情形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委托,都是由委托方提供技术数据、资料、资金、报酬,而受托方只不过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造创造,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对于创造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专利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