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催缴失权规范。
第一,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公告,可以载明宽限时,宽限时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
第二,宽限时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三,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出售,或者相应降低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出售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其出资比率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第四,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失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提起公司决议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