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准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六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拟定清算策略,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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