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提要:李某某原系某公司下属车辆销售公司财务经理,江某某原系该公司财务结算,陈某原系该公司出纳。
2015年十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借助职务便利,使用将公司对公账户的公款直接转至李某某及其朋友田某的私人账户、开具公司支票取现、收取顾客买车款现金不入账等方法侵占公司资金,并做假账逃避公司审察,累计侵占24071616.72元。
2020年7月十日,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陈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法院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企业的财务经理,伙同被告人江某某、陈某一同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24071616.72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一同侵占的14030019.34元范围内承担一同退赔责任;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一同侵占的8077257.06元范围内承担一同退赔责任。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