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料之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毁或灭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成本,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能超越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单特别条约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越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概念: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别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料之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与被保险人没办法控制并导致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含失火和爆炸。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成本;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点、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方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缘由导致的保险财产自己的损失和成本;
3、因原材料缺点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与为换置、维修或矫正这类缺点错误所支付的成本;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施、机械装置失灵导致的本身损失;
5、修理保养或正常检修的成本;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整理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汽车、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坐落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质占有或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有关的意料之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约的规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