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卫生局监督所执法职员对仁怀市某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很多问题,便向其提出整改建议,并需要其打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操作车间要加大通风换气,生产工人要配戴有效的防尘防毒面具等。
20日,执法职员第三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然未打造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和打造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没有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执法职员现场作了检查笔录和整改建议。
21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告知拟对该厂罚款2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该厂提出陈述申辨后,我局决定对该厂处以元的罚款。
6月9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卫生执法职员采取了留置送达,并注明了缘由和照相为证。该厂不服,于年7月3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经过: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仁卫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不了解。申请人这企业中旬正式投产,因为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生产的是农资商品,从业职员尚未固定,加之长期停电不可以正常生产,所以工人没进行健康体检,未打造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和健康监护档案。被申请人在没查清上述事实状况下就对其进行处罚,其处罚显然不当,需要撤销处罚。
2.被申请人称;20日,我局执法职员对仁怀市某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打造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和打造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没有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等问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出限时整改建议。
20日,执法职员第三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然未打造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和打造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没有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两次检查时该厂均在正常生产,然而该厂负责人均以生产困难,常常停产,工人未固定等理由,拒不性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监督建议为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依据《职业病防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元。我局觉得该案事实了解,证据确凿,运使用方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应保持原处罚决定。且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并没提出违法事实不清的原因。
3.市人民政府受理审察觉得: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无论是什么时间生产,均应付其工人进行健康体检。经监督检查后,仍未打造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和健康监护档案。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其行为适使用方法律准确,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而被申请人仅处罚申请人元的罚款,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的规定,决定撤销仁卫罚-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因市卫生局未上诉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