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定的“委托物”不只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物,还包含委托人出货给行纪人的资金和权利凭证等。行纪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采取最有益于委托物的手段,并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进行保管。假如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损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导致委托物的价值贬损,甚至致使委托物没办法供应的,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因为不可抗力或物品本身的自然损耗等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导致损失,行纪人可以免除责任,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损失。假如委托人对财物的管理有特别指示,而未实行导致损失的责任理应由行纪人承担。但行纪人在既无约定又无指示的状况下,若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且不违反委托人明示或可推定的意思,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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