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没足额缴纳职工社保,是违法的
国内《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拥有社保保险的条约。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职工的社会保险是需要要缴纳的,也可以说是强制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费单位未根据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根据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情节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未根据规定足额缴纳保险成本,也是不允许的。
2、公司未根据规定缴纳保险成本,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公司未根据规定缴纳保险成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任公司补缴保险成本,情节紧急的,可以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以罚款。
公司未根据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成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还可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公司未根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职工可以以公司未根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为由提出劳动仲裁,需要解除合同,并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