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与邻为善、邻里互助是中华民族出色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范围的要紧体现。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严格审察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坚守法律底线,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明确自愿为小区购买游乐设施的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贯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为善行正名、为义举护航,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予以明确回话,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或受委屈,维护了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弘扬了年代新风新貌。
(二)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莲系江苏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赞同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地区,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地区的卫生清洗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导致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需要一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觉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莲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张某莲的行为丰富了小区业主生活,增进了邻里友谊,符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传统美德,应予以一定性的评价。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赞同张某莲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平时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某物业公司未准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导致滑梯脚垫湿滑,是致使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准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肯定过错,依法可适合减轻某物业企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